为贯彻落实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、依法立法的要求,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,现将《关于弥渡民歌保护传承的决定(草案)》(征求意见稿)向社会公告并公开征求意见。请各社会组织、团体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,于2023年12月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:
一、信函地址:大理州龙山行政办公区大理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;邮编:671000;信封上请注明“《关于弥渡民歌保护传承的决定(草案)》征集意见”。
二、电子邮件:64341388@qq.com
三、电话(传真):0872-3900821
联系人及电话:严斌 13608726218
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
2023年11月6日
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弥渡民歌保护传承的决定(草案)
(征求意见稿)
为了进一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《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实际,就做好弥渡民歌的保护传承,作出以下决定:
一、弥渡民歌是指流传于云南省弥渡县境内,以《小河淌水》《弥渡山歌》《十大姐》《绣荷包》等为代表性曲调,以山歌、小调、舞蹈歌、风俗歌等为主要音乐体裁的各民族民歌,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。
二、弥渡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公布列入保护的弥渡民歌曲目。自治州、弥渡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弥渡民歌保护传承的领导,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保护传承工作。
三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弥渡民歌公开出版发行相关出版物时,应当标注“弥渡民歌”字样;不得对弥渡民歌进行歪曲、贬损、滥用;不得冒用弥渡民歌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活动。
四、弥渡县人民政府和其他组织可以结合节庆、民间习俗等,定期组织开展弥渡民歌展演、比赛、学术研究等活动,提升弥渡民歌品牌影响力。
五、鼓励、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开设弥渡民歌特色课程,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,推进特色传承基地建设。
六、鼓励、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弥渡民歌挖掘整理、文化研究、文学艺术创作、影视、音像制品制作等活动,在保留弥渡民歌基本风格和基本元素的基础上开发特色文化产品。
七、对弥渡民歌保护传承、创新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。
八、违反本决定规定的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。
九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